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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范围的公告

时间: 2024-06-22 18:51:39 作者:成功案例 点击: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另外的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款项融资,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合同资产,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1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2的长期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情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债权投资和其他债权投资,本公司依照投资的性质,根据交易对手和风险敞口的很多类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如果金融工具的违约风险较低,借款人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发展形势和经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该金融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

  本公司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与在初始确认时所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概率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明显地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本公司考虑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就可以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本公司考虑的信息包括:

  B.预期将导致债务人履行其偿债义务的能力是不是发生显著变化的业务、财务或经济情况的不利变化;

  C.债务人经营成果实际或预期是否发生显著变化;债务人所处的监管、经济或技术环境是否发生显著不利变化;

  D.作为债务抵押的担保物价值或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或信用增级质量是不是发生显著变化。这些变化预期将降低债务人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经济动机或者影响违约概率;

  F.借款合同的预期变更,包括预计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可能会引起的合同义务的免除或修订、给予免息期、利率跳升、要求追加抵押品或担保或者对金融工具的合同框架做出其他变更;

  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本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明显地增加。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做评估时,本公司可基于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例如逾期信息和信用风险评级。

  通常情况下,如果逾期超过30日,本公司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经明显地增加。除非本公司不需要付出过多成本或努力就可以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证明虽然超过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30天,但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以来并未显著增加。

  本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和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当对金融实物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金融实物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实物资产。金融实物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

  发行方或债务人出现重大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实物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实物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实物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实物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实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如果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实物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实物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本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

  本公司为履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 (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本公司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可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但是对于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未超过一年的,本公司将其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其账面价值高于下列两项的差额的,本公司将对于超出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并进一步考虑是不是应计提亏损合同有关的预计负债:

  上述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发生转回的,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在“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

  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货币性资产、商誉等(存货、按公允市价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金融实物资产除外)的资产减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不是真的存在有几率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本公司将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对因公司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常规使用的寿命不确定的非货币性资产和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非货币性资产无论是不是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进行减值测试。

  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市价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本公司以监理指令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难以对监理指令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

  当资产或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本公司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对于因公司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本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然后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如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考虑所得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影响后,本次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将减少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净利润61,780.49万元,相应减少2021年末归属于上市企业所有者权益61,780.49万元。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能更加公允地反映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具体情况如下:

  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浙江省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的最新要求,各类企业申请经营范围变更时,需全部按照经营范围的规范条目表述填报登记,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公司拟新增建设工程施工、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相关的经营范围,且对原先已有的全部经营范围统一进行规范化表述处理。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和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由于工商对于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的一些其他约束条件,公司无法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因时间较长,工商的规范化表述范围和内容与审议通过的范围和表述相差较多,故截止目前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现根据最新的规范化表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后的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文物保护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门窗制造加工;门窗销售;五金产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对外承包工程;集装箱租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销售代理;采购代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于2020年5月8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公司债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目前,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公司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报相关材料,并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自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与中介机构等一直积极推进相关事项的进展。但在此期间,市场及融资环境发生了变化。公司在综合评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后,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选择其他融资方式。

  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与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根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关于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事项已履行的表决、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综合评估宏观政策、市场环境、融资成本和融资期限等因素后,决定终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解释第15号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会计准则、法规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变更,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解释第14号适用于同时符合该解释所述“双特征”和“双控制”的PPP项目合同,对于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PPP项目合同应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累计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明确了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对于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解释第15号施行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解释15号的规定,并在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就企业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涉及的余额应如何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与披露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第15号发布前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解释第15号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解释第15号明确了亏损合同履行合同成本的组成,应当对在首次施行解释第15号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解释第15号,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解释15号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统一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的权利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目的是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真实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中装修装饰业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现将本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情况公布如下,供各位投资者参阅。

  注:从2022年第一季度起,公司控股孙公司厦门泛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订单业务类型由“装饰施工”调整为“装饰制品销售”。

  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新签订单不存在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的重大项目。

  注: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上述经营指标和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因此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仅供参考。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2年提供担保额度预计350,65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47.42%;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267,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6.21%,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根据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厦股份”、“本公司”或“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间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为确保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地发展,同意公司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控股孙公司为控股子公司2022年共计350,655万元额度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主要用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上海蓝天房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万安智能有限公司、浙江亚厦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全品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亚厦科创园发展(绍兴)有限公司、浙江亚厦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厦门市韩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涵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理银行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业务,担保期限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

  此担保预计事项已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全票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门窗制造加工;建筑用石加工;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玻璃制品制造;门窗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注册地点: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1599号五楼(507-513室、515室、516室)

  5、主营业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的施工,房屋装饰,空调器安装,承担各类建筑(包括车、船、飞机)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及现代建筑、古代建筑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钢结构施工、设计,园林古建筑建设工程专业施工,特种专业建设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配套部品部件、家具、防火门、防盗门、活动伸缩门、木制品(除松木制品外)、建筑幕墙、金属门窗、铝木门窗、铝制品、不锈钢制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安装;石材、中空玻璃的研发、设计、加工、销售、安装;进出口业务;建筑装饰材料的研发、技术服务及成果转让。

  5、主营业务: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幕墙材料、景观材料、木材及木制品、石材、钢材、金属制品、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家具、家纺家饰、装饰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电动工具、健身器材、音响设备、监控智能设备、酒店设备、暖通设备、净水设备、照明设备、自动门、棉纺织品、酒店宾馆用品、皮革制品、花木盆景、纸制品、五金交电、水暖器材、制冷设备、工艺品、电线电缆的批发、零售及产品技术研发;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国内陆路、水路、航空货运代理;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人力搬运装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及施工,锅炉、起重设备、压力管道的安装(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批发、零售:金属、建筑建材,五金机电,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塑料制品。

  2、注册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通河路18号亚厦产业园5#生产车间

  5、主营业务:科创园开发、运营、管理;装配式建筑集成制品、集成机电设备、装配式建筑五金配件、建筑幕墙、金属制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安装、销售和售后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外)销售;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建筑裝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生产、销售装饰材料;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5G通信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主营业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批发;家用视听设备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其他电子产品零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石油制品批发(不含成品油、危险化学品和监控化学品)。

  5、主营业务:从事智能化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网络、机电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机电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的销售,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担保额度是公司及相关下属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条件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本次担保的方式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等,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各公司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等签署的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孙公司,具有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能控制其经营和财务,因此公司认为该担保额度的授权基本上不存在风险。

  为维护公司股东利益,降低公司担保风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均就上述债务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保证期限以各控股子公司与相关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本次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350,655万元,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7.42%。除本次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0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7,840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厦股份”)2022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在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和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详细情况如下:

  2、投资额度:最高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主要投向商业银行、信托机构、财富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等发行的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但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

  (1)公司购买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属于相对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不排除上述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本项授权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审查;

  (3)公司已制订《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短期理财业务管理制度》、《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非保本理财投资管理制度》以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投资管理制度》,对投资理财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防范投资风险;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的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该额度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财务部具体操作。

  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各项投资及损益情况。

  1、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投资理财业务是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实施投资理财业务,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监事会意见: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公司拟以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适时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信托产品。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决议赞同公司及子公司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票据池业务,合计即期余额不超过15亿元。该事项须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