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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火红农业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 2024-06-03 01:26:38 作者:成功案例 点击:

 

  2022 年 4 月 14 日 1 时左右,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 社区的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 3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411.3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成立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总队,奉节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中心和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派员组成“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4·14’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同时邀请奉节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重庆火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红农业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2年10月31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5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4;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水果种植、初加工、销售;网上经营水果等;法定代表人:周**。

  2.奉节县橙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都商务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5年5月20日;注册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注册资本:30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F;经营范围: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水果、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批发、零售;农业开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网站建设;水果种植等;法定代表人:周**。

  2019年10月,火红农业公司(甲方)将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脐橙加工厂区厂房出租给橙都商务公司(乙方)。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因租赁房屋质量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上述两家公司系两个独立企业,实际上由周**和周**两人共同管理。其中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主要负责火红农业公司果园基地的水果种植管理工作。

  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区位于奉节县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占地面积8456m2。厂区分为“主厂房”“装卸区”“管理人员宿舍楼”“员工宿舍和仓库楼”和“综合楼”。“综合楼”集值班室、电商直播室、住宿等功能于一身,系此次事故的事故场所;“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系此次事故的火灾波及场所。

  失火建筑位于火红农业公司西南侧厂区入口附近,事故过火建筑涉及两栋,分别为“综合楼”(事故场所)和“员工宿舍和仓库楼”(火灾波及场所),两栋建筑为贴邻建造。

  (1)事故场所为地下一层和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183m2(不含地下一层)。该建筑地下一层为临S201省道吊层,作为储物空间。

  地上一层主要布局:从南至北依次为值班室(兼卧室)、大办公室(内置6台电脑及办公工位)、周**办公室和电商直播室(橙都商务公司直播),一层面积约88m2。

  地上二层主要布局:从一层楼梯通向二层处设防盗门一扇,门内设会议室和两间卧室,会议室居中布置,其南北两侧均为卧室,卧室通过会议室进出,二层窗户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二层面积约95m2。一层和二层通过北侧的室外楼梯连接。

  (2)火灾波及场所为地上两层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约714m2。该建筑一层主要布局:由南至北布置厨房(紧邻南侧“事故场所”室外楼梯间)、食堂、水果转运用塑料篮筐堆垛仓库,一层面积约357m2;二层主要布局:办公室(2间)、宿舍(15间)、卫生间(1间),分两侧布置,中间为过道,二层建筑面积约357m2(不含一、二层之间的钢制楼梯面积)。

  2013年9月10日,重庆鲍威脐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火红农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奉节县白帝城风景区管委会金盆村二社(现为夔门街道金盆社区二组)的果品加工厂土地8456m2租赁给火红农业公司。

  2013年9月19日,火红农业公司租用土地和生产线设备后,开始自行修建脐橙加工厂,厂区包括“主厂房”“装卸区”和“火灾波及场所”等建筑物。

  2015年上半年,火红农业公司在厂区西南侧入口附近,修建“事故场所”用作火红农业公司办公和住宿。

  2019年10月,周**租赁“事故场所”并作为橙都商务公司办公和住宿合用场所。

  2020年,周**组织工人将“事故场所”重新进行装修分区,一层办公室增设橙都商务公司电商直播室;二层增设会议室

  4月14日0时许,工人们吃完烧烤后陆续离开厨房回到二楼宿舍,周**回到事故场所。

  1时4分,于**驾驶货车从夔门高速路口下道,前往草堂镇莹莲村途中经过金盆社区二组时发现火情,立即拨打“110”和“119”。

  在此期间,工人们被周**呼救声惊醒后纷纷下楼察看情况。此时,事故场所一层南侧位置火势猛烈,周**在事故场所二层敲打窗户呼救,但因窗户全部设有金属栏杆防盗网致使其无法逃出。现场工人立即使用水管、水桶、灭火器、叉车等工具进行灭火施救。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导致事故场所办公室墙壁发生坍塌,致使火势大肆蔓延。

  2时42分,消防救援人员将明火基本扑灭,发现周**、姜*以及周**3人均已死亡。

  事故发生后,奉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张果统筹调度,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巩义胜,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胡云清,县委常委黄双双,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肖洪波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处置工作,并成立综合协调、事故原因调查、网络舆情管控和事故善后4个工作组。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夔门街道办事处等按各自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场所,建筑主体结构为两层钢框架结构,承重结构为工字钢、槽钢,墙体为单层彩钢板或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屋面为彩钢板,楼板为钢框架上铺木质地板。

  事故场所建筑已完全烧毁,钢结构主体严重变形、扭曲和垮塌,现场一层地面铺设救援竹跳板。

  死者周**发现于地下一层东侧地面,成人体态,呈仰面状,碳化严重;死者姜*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成人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下,炭化严重,四肢过火烧失;死者周**发现于一层东侧地面倒塌的彩钢板隔墙上,婴幼儿体态,头朝东,面部朝上,身体呈蜷缩状,炭化严重,下身烧失。

  2.火灾波及场所,该建筑一层食堂南侧彩钢板变色、轻微变形,内部未过火,有少量烟熏痕迹。仓库内部未过火,无烟熏。二层员工宿舍受高温浓烟炙烤,烟熏痕迹较重,彩钢板外墙、隔墙轻微变形,二层南侧外墙变形最重,东西墙变形由南至北逐渐减轻。

  3.渝BZ1757/鄂HBW11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发生时停放于S201省道路边并毗邻事故场所。该车车头朝南,车身顶部与事故场所一层地面平齐,车头东侧部分过火,上方有西墙彩钢板等掉落物,烧损程度东侧重于西侧、上部重于下部。

  根据气象资料证明,2022年4月13日21时至4月14日2时,奉节县城无雷电活动,天气为阴天,无降水,气温20.8℃至23.9℃;

  周**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及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实际负责人;姜*生前系橙都商务公司监事。

  经奉节县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及相关调查,暂未发现人为纵火和刑事案件的可能性。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本次事故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事故场所二层窗口安装阻碍逃生的金属栏杆防盗网,导致火灾发生时三名死者无法通过窗口逃生。

  1.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属于“三合一”场所,墙体及屋顶采用镀锌聚氨酯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泡沫夹芯板燃烧产生有毒烟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事故场所与火灾波及场所贴邻建造,防火间距未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不具备贴邻建造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火灾波及场所高出事故场所的建筑外墙开有窗口、洞口,无防止火灾通过窗口及洞口蔓延的措施,导致火灾自事故场所向波及场所二层蔓延并烧毁办公室和工人宿舍区域。

  2.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系导致三名死者难以逃生救援和初期火灾难以补救的主要原因。

  一是事故场所建造外墙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未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未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室外、室内消防栓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部分电气线路敷设未严格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要求采取穿管安装等保护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火红农业公司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上述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

  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开始修建直至本次事故发生,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但上述违法建筑并未得到有效治理。

  通过对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夔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夔门街道办):一是针对事故企业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辖区范围内未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五是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形未向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夔门派出所:一是未严格协助夔门街道办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严格强化辖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是未严格实施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均为“灭火器未保持完好有效,现责令改正”,且无整改复查的相关闭环资料。

  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调查组目前搜集相关证据发现,一是失火建筑自2013年9月修建至本次事故发生期间,县消防救援大队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发现失火建筑属于“三合一”场所且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二是对红火农业公司存在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失察失管,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严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三是缺乏对夔门街道办、奉节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教育培训,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四是未严格按照《奉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奉防发〔2021〕7号)要求,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

  1.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作为火红农业公司的业务管理单位,未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2.奉节县农业农村委:火红农业公司主要业务活动涉及水果初加工,奉节县农业农村委作为该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

  3.奉节县商务委:火红农业公司为水果销售的“限上企业”,奉节县商务委作为批发行业主管部门。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1.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房及事故场所等属于违法建筑,虽进行罚款行政处罚并对厂房范围进行确权处理。但针对事故场所不属于确权范围,仍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

  2.奉节县城市管理局: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

  周**,橙都商务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和橙都商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周**采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的镀锌泡沫夹芯板和彩钢板,违规建造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本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1.火红农业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事故场所和火灾波及场所的建筑材料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是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厂区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三是火红农业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也未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是火红农业公司未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脐橙加工厂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未组织开展日常防火安全巡查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红农业公司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给予其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

  2.周**,火红农业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脐橙加工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周**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奉节县应急局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6万元×60%)的行政处罚。

  (1)曹**,夔门街道应急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三是未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未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苏*,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应急办。一是未组织开展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未严格督促应急办工作人员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三是未有效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许**,夔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具体负责金盆社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强化夔门社区消防隐患整治,特别是针对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未加强消防安全抽查检查,对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等问题也未实施重点整治;二是未严格指导督促金盆社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4)黄**,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防火监督干部,具体负责指导夔门街道办消防防火业务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未排查本次事故所涉“三合一”场所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致使事故单位火灾隐患长期存在;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三是未有效推进夔门街道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未严格督促夔门街道完成辖区厂房库房排查任务并将火红农业公司脐橙加工厂内的厂房库房情况录入“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邓**,夔门街道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主任,具体负责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未严格落实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未排查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张**,夔门街道办副主任,分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未组织开展夔门街道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巡查查处工作,未严格督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工作人员开展辖区违法建筑日常巡查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线)孙**,夔门街道办主任,负责夔门街道办全面工作。未组织开展辖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有效推进辖区厂房库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线)邬**,夔门街道金盆社区党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实施金盆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并向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报告。建议由奉节县夔门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线)刘*,夔门派出所所长,负责辖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是未严格组织协助夔门街道办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二是针对辖区消防列管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未进行严格规范管理考核。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6)向**,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消防防火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7)莫*,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负责奉节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工作。一是未严格督促指导夔门街道办、夔门派出所开展辖区范围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方面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二是未严格按照《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未对夔门派出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管理业务指导。建议由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纪委对其进行提醒谈线)毛*,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市场信息科副科长,主持市场信息科工作。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其进行提醒谈线)黄**,奉节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分管市场信息科、项目科。未督促事故单位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10)费**,奉节县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未对事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对其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未排查消除事故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1)徐*,奉节县商务委市场科科长,负责该科室工作。针对事故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未督促其开展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未督促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演练。建议由奉节县商务委党组对其进行提醒谈线)肖*,奉节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针对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形,未严格督促消除上述违法建筑,也未及时移交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理。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3)刘**,奉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第六大队大队长。对夔门街道范围内违法建筑未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及日常排查,导致事故场所属于违法建筑且存在火灾隐患长期存在。建议由奉节县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2. 建议责成奉节县夔门街道办、县脐橙产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局分别向奉节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严守安全发展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党委政府和行业部门要坚决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风,切实担负“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筑牢夯实安全发展根基,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强化消防责任制落实。

  (二)各级消防监管部门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建 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监管体系、力量体系、保障体系,全面提升社会消防治理系统化、精细化、法制化、智能化水平,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 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深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等单位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消防法律和法规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行业部门应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盲区。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部门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街镇、村居和基层网格员的监督管理作用,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加强重点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火灾防控,分行业、分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实施综合治理。

  (三)奉节县委县政府应立即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吸取本次火灾教训,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切实加强违反法律建筑打击治理工作,针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彩钢板建筑等重点风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建筑材料耐火等级不达标、防火间距不足、防火分隔不到位、消防设施设置缺失、违规设置集体宿舍和防盗网等突出问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举一反三,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系统治理和规范管理,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