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繁昌区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一饭店使用天然气进行明火作业的厨房操作间与公共就餐区域之间未按规定落实有效防火分隔,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的规定,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场所的隐患部位予以临时查封。
查封过程中,大队监督员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向该饭店负责人告知了临时查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向负责人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
3 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5 除消防专用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4.1.7 条的规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 4.1.8 条的规定外,其他消防设施或器材用房。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会引起重大人员伤亡的;
临时查封期限不允许超出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