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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范:消防施工验收明确消防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8月1日开始实施!丨广东

时间: 2024-06-20 11:05:38 |   作者: 产品展示

 

  一、已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以产品认证报告的有效期为准!产品认证证书会载明有效期,产品检验报告与配套的认证证书同步有效。只要厂家提供的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可视同检验报告同步有效。

  1、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因此,检验报告通常不会标识有效期。

  2、产品标准是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检验报告上有检验依据说明),不进行产品认证的产品,应依有关产品标准或规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产品,仅有少数标准规定了产品检验的有效周期,比如:《防火门》(GB12955-2008)7.2.3规定:正常生产情况下,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消防水带》(GB6246-2011)6.2.1规定:累计生产500000m或连续生产一年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广东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将于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有条文明确了涉及消防的设备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规定。

  3.3.3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检查,应查验下列资料及其有效期:

  1 对于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应查验其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

  2 对于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应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

  3 对于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其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一致同意并会签后方可使用。

  4 对于设计选用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应查验其产品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采购合同和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含耐火极限或燃烧性能测试项目的型式检验报告。

  5 本规范和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对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有复验要求的,应提供有关复验报告。进场复验为见证取样检验的,应提供见证取样检验报告。

  6 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当无明确规定时,不应超过2年。

  此规定一旦实施,在消防施工验收核查消防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时,需注意供货商提供的消防产品型式检验报有效期是不是满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