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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修建地下地上共用楼梯间不复存在!

时间: 2024-08-04 17:43:50 |   作者: 产品展示

 

  根据《修建规划规划防火标准》6.4.4.3 修建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该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选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彻底分隔,并应设置显着的标志

  所谓共用楼梯间,表现在于地下楼梯间与地上部分的楼梯间在两者防火隔墙处可设置乙级防火门进行连通,但是此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款现已废止,而《修建防火通用标准》否定了修建地下地上共用楼梯间!

  《修建防火通用标准》7.1.10 除住所修建套内的自用楼梯外,修建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常运用的公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分散楼梯间应契合下列规则:

  3地下楼层的分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分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上的楼层选用能抗住火焰的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条文阐明:本条规则了地下、半地下修建(室)的分散楼梯设置要求。关于地上修建,当分散设备不能运用时,紧急状况下还可以终究靠阳台、外廊、屋面或外墙开口等处逃生,而地下修建只可以经过分散楼梯向上分散。因而,地下、半地下修建或修建的地下、半地下室应根据其竖向分散高度确认分散楼梯间的防火防烟功能。分散楼梯间在地基层与地上层衔接处需合理分隔,以有很大作用防备分散人员误入地上楼层或地下楼层。

  通用标准十分清晰,地下楼梯间与地上楼梯间当在同一竖向方位“相遇”时,需设置不能开口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也就是说不能设置防火门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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