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8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案件移送函,对葫芦岛某医院做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医院口腔科材料柜内存放过期医疗器械牙胶尖、吸潮纸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使用的医疗器械,罚款10000元。
辽宁某门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批次钢质隔热防火门(型号规格GFM-1124-dk5A1,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2-10-20)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3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被认定为耐火性能不合格,不符合GB12955-2008国家标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8.77元,罚款8000元。
2023年1月,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对辽宁某牧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散装食品晾干切片鹿茸等;未取得保健食品许可销售特殊食品鹿胎膏;销售的鹿角帽粉、鹿胎膏食品标签、说明书含有虚假内容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的虚假宣传;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没标签,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经营食品6盒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660元,罚款25000元。
2022年9月15日龙港区某生鲜超市销售的飞蟹接受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抽检的食品镉含量不符合GB2762-2017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给予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800元,罚款5000元。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南票区某水泥厂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生产日期/批号为2022年8月29日/P132)中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175-2007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000元,罚款105600元。
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连山区某加油站0号专用柴油(生产日期或批号为2022/9/16)硫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02元,罚款10915元。
2023年5月17日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函述连山区塔山乡三义庙村某卫生所销售的药品“人胎盘脂多糖注射液”不能提供进货发票及相关资质,销售的硝苯地平缓释片药品超过有效期,药品阴凉柜未正常使用,未配备温湿度表,未建立温湿记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52盒,罚款14400元。
2023年5月18日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兴城市政府办热线举报电话投诉,兴城市某温泉休闲洗浴在营业场所公示了《消费须知》,做出了免费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洗浴用品的承诺,但当事人以免费浴服不够用为由不履行承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兴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罚款2000元。
2023年7月17日,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执法人员对绥中县绥中镇某汽车配件商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经营标有注册商标“Mobil”和“美孚”润滑油,经商标持有人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绥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Mobil”和“美孚”润滑油15桶,罚款3000元。
2023年10月11日,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建昌县某化妆品总汇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化妆品10瓶,罚款1000元。来源:消费者权益保护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