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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

时间: 2024-12-30 18:51:55 作者:办公楼案例 点击:

 

  2024年10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 2024年第43号)发布。11月1日,电瓶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2项修改单和1项新标准实施。为保障全市电瓶车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1月19日,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致全市电瓶车销售单位的提醒告诫书。

  提醒告诫各电瓶车销售单位,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瓶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25条规定,2024年11月1日起,不得销售不符合GB42295-2022《电瓶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2296-2022《电瓶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第1号修改单、GB43854-2024《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瓶车。如:充电方式为“车载式”的车型不得销售。违反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处罚,即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销售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的电瓶车视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的电瓶车。

  禁止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瓶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7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一定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者将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6条的处罚,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