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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知识

《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GB14101——93》doc

时间: 2024-06-21 14:45:03 作者:防火门知识 点击:

  5.7.1门框及厚度大于50mm的门扇应采用双榫连接。框、扇拼装时,榫槽应严密嵌合,应用胶料皎接,并用皎楔加紧。

  注:在潮湿地区,I级品应采用耐水的酚醛树脂胶,II级品可采用半耐水的尿醛树脂胶。

  5.7.2制作胶合板门(包括纤维板门)时,边框和横楞必须在同一平面上,面层及边框及横楞应加压胶结。应在横楞和上、下冒头各钻两个以上的透气孔,以防受潮脱胶或起臌。

  6.2翘起测量:在门扇的一个面上做测量,以该面的任意三个角确定一基准平面,而后测量第四个角相对于这个基准平面的偏差值。

  7.1木头材质防火门所用木材含水率的测定,按GBJ206中附录三的办法来进行。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1.1b条的规定。

  8.2.3.1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采取随批抽样的办法抽取二樘作为试件封样送检。试件不得附有任何多余的零配件或采取了特殊的组装工艺或改善措施。如果是专门制作的样品门,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

  8.2.3.3 如果头一次形式检验不合格,允许再抽检一次。第二次抽检,应有两樘门检验合格,这批门方为合格品。

  7.2木头材质防火门开启力的测定,采用数字显示式电子测力计或其他测力计测定木头材质防火门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5.2条的规定。

  7.3.1试验对象:单扇或双扇木头材质防火门总成包括合页、门扇、门框以及用来连接墙体的连接体和其他五金件。

  7.3.2试验原理:将一定重量的沙袋置于一固定高度,利用其所形成的势能撞击试样门的正面中心部位.在经过限定次数的撞击后,检查门的损坏程度。

  5.7.4当条件具备时,宜将门扇与框装配成套,装好全部小五金,然后成套安装。

  b.合页距门上、下端宜取立挺高度的l/10,并避开上、下冒头,安装后应开关灵活;

  b.木头材质防火门应采用窖干法干燥的木材,含水率不应大于12%。当受条件限制,除东北落叶松、云南松、马尾松、桦木等易变形的树种外,可采用气干木材,其制作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当地的平衡含水率。

  5.5木质防火门安装的留缝宽度和允许偏差应分别符合表3、表4的规定。其安装要求应符合在206中有关规定。

  5.6木质防火门与门框与门扇搭接的裁口处宜留密封槽。且镶填不燃性材料制造成的密封条。

  c.小五金均应用木螺丝固定,不得用钉子代替。应先用锤打入l/3深度,然后拧入,严禁打入全部深度。采用硬木时,应先钻2/3深度的孔,孔径为木螺丝直径的0.9倍;

  5.8木头材质防火门应有充足的整体强度,经沙袋撞击试验后,仍座保持良好的完整性。门内填充料不应出现开裂或脱落现象。

  木质防火门的包装可采用草绳捆扎或包装箱包装。包装箱包装时应符合GB191和GB6833的规定。门扇不得非间接接触,严禁在门上堆放重物。

  木质防火门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航运、空运部门的胡关规定。在运送过程中,要捆扎牢。不允许挤压、碰撞,并应有防雨、防潮标志。

  5.11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头材质防火门,其耐风压变形性能应符合GB13685《建筑外门的风压变形性能分级及其检测的新方法》的有关规定。

  5.12用作建筑物外门的木头材质防火门,其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应符合GB136864《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分缀及其检测的新方法》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木头材质防火门的产品分类、规格尺寸、技术方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8.2.2 木头材质防火门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11项内容。其检验顺序按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5.7条、5.8条、5.9条、 5.10条、5.11条、5.12条依次进行。

  7.3.3.1可调试验台:试验框架尺寸可进行调节,以适合安装不一样的规格尺寸的木头材质防火门。并应有充足的刚度,以免在试验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影响试验结果的任何变形。悬吊沙袋的滑轮位置可调节,以保证沙袋降落高度为一固定值。

  7.3.3.2沙袋:总重为3.0kg。包括一直径为350mm的圆形皮袋和松散容量为150o如/m3的沙子。

  木质防火门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注明生产厂商、产品的名字、耐火等级、产品代号及出厂日期。

  c.小料和短料胶合门及胶合板或纤维板门扇不通话脱胶。胶合板不允许刨透表层单板和戗槎;

  7.3.4.1试验前的检测:检查门的完整性、连接件的牢固性、开启的灵活性、测量各部位的偏差。

  7.2.4.2松开门上方的沙袋,使其撞击门扇正面。重复这一动作,至一百次。

  木头材质防火门应存放在库房或敞棚内、防止日晒、雨淋。存放时应平放或侧立于垫木上,垫木高度距地面应大于400mm。库房应保持通风。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研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起草,杭州钱江防火门厂参与了部分起草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田兰允、苏云、解风兰、钱招友。

  2木质防火门如有允许限值以内的死节及直径较大的虫眼等缺陷时,应用同一树种的木塞加胶填补,对于清油制品,木塞的色泽和木纹应与制口一致。

  3.1木质防火门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作门框、门扇骨架、门扇面板、能抗住火焰的极限达到GBJ 45第4.4.1条规定的门。

  d. 对每一樘木头材质防火门均应对其外观品质、规格尺寸、启闭灵活性进行检测验证。其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

  5.2木头材质防火门宜为开门,必须启闭灵活(在不大于80N的推力作用下即可打开)。并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5.3用于疏散通道的木头材质防火门应破例有在发生火灾时能迅即关闭的功能,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宜装锁和插销。

  注:对镶玻璃的木头材质防火门。凡每扇门的玻璃面积超过0.1m2者。应按 GB7633测点布置方法测定玻璃的背火面温度。若玻璃面积不超过0.1m2,可不测其背火面温度。

  b.每一班组生产所需的木材作为一批,应按本标准7.1条规定取样进行含水率的测定。

  c.对于生产木质防火门所需的填充料、玻璃及五金配件应检验其原生产厂家出具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