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特定种类设备目录》管理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首次检验和定期检验;适用于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机动工业车辆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济宁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上述范围的各类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申请单位理应当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为一年。 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进口场车仅提供型式试验证书(必要时提供型式试验报告); 2、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署意见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可以在现场检验时提供) 3、申请定期检验的设备应为已注册登记且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在用设备,其他情况的设备报检应有当地监察机构的处理意见。 1、申请单位应按照与起重检验中心约定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各项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具体准备及配合事项请与起重检验中心联系); 本院检验人员将按约定时间实施现场检验。检验结束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视设备使用需要,检验人员可出具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1),并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场出具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2),并由申请单位签字确认。 根据《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判定为“不合格” ;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如需接着使用,整改后向本院重新申请检验。 2、经办人持《报告领取联》到本院领取检验报告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电子报告下载打印系统上线后可以线上自助下载打印检验报告和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 3、审核需落实某些技术问题的,我院将会通知相关的单位,请接到此类通知的单位暂缓到我院领取检验报告。 申请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本院上级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