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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相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4-06-22 18:52:42 |   作者: 产品展示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发布实施,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中关于1年过渡期的有关要求,平稳有序做好电梯检验、自行检测及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验。在过渡期内,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依据电梯实施工程单位的申请,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新版检验规则”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验规则”)进行检验。

  (二)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在2023年6月30日(含)以前的,定期检验周期按“旧版检验规则”执行,已实施自行检测的除外。自2023年7月1日起,绵阳市、攀枝花市、广安市、眉山市、阿坝州、甘孜州全域和其余15个市(州)至少一个县(市、区)的电梯,应严格执行“新版检验规则”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推进检验测试分离。各市(州)局要快速推进检验测试分离工作,梯度递进,慢慢地提高电梯自行检测覆盖率,确保过渡期满后,全省电梯检验、检测工作严格依据“新版检验规则”和“检测规则”实施。

  (三)特殊情形。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生产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相应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抄告承担电梯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2.7、A1.3.3可根据“旧版检验规则”的要求做检验,“新版检验规则”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一)检验测试周期。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日期〔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为基准计算,按“新版检验规则”规定应当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自行检测公开承诺。为规范自行检测,及时传递、公示电梯检测信息,在四川省内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应书面告知拟开展检测工作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作出自我承诺(见附件1),公示省内检测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电梯检测工作员等信息,完成平台注册获取帐号后,统一使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在线开展电梯检测。

  (三)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注册,核对完善本单位基础信息和电梯信息,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管理员,落实报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并自主管理维护数据信息。变更电梯维保单位时,适时将电梯信息在线推送至签约的维保单位。需要自行检测时,适时将电梯信息在线推送至相应的电梯检验测试单位。变更使用单位的,由新的使用单位到发证机关完成使用单位变更后,再到“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变更。

  (四)检测实施。参照“新版检验规则”对现场检验人员数量的规定,现场检测时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为探索配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测工作员的评价指标,每名电梯检测工作员每月检测电梯数量参考不超过100台执行。同时,对现场试验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并能有效识别检测工作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工作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录像视频应保存至省内检验办公场所,且保存日期(以检测报告批准日期为基准)不小于报告有效期。

  为便企惠民,进一步规范全省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自2023年7月1日起,各电梯检验机构统一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在线生成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

  (一)法定检验。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审批后,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信息上传至“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经检验机构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确认后,在线生成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新版检验规则”过渡期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后,各检验机构可沿用现行的方式生成、打印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过渡期满后,各检验机构换发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统一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完成。

  (二)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电梯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使用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和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使用单位自行下载打印,并张贴至电梯轿厢(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为支持电梯维保单位降本增效,节能降耗,逐步提升电梯维保工作的有效性、及时性和真实性,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省局决定在全省逐步推行无纸化维保。

  (一)程序步骤。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无纸化维保的单位(使用自有维保平台或第三方维保平台开展无纸化维保),按照“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的维保接口规范(详细内容可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自行下载)与“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并在完成电梯维保工作后24小时内,在线上传维保数据。对接后纸质维保记录与电子维保记录并行不少于2个维保周期(以该台电梯向“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传输的第一条符合标准要求的正式记录起算),此后该电梯可不再使用纸质维保记录。过渡期满后,各市(州)在用电梯应全面施行无纸化维保。

  (二)数据安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平台设备正常运行故障造成维保数据上传延误,维保单位可向电梯所在地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验证后报省局统一进行数据修正。

  (三)推进实施。各市(州)要加大电梯维保无纸化应用的推广力度,对无纸化维保进度靠后的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对于符合可不再使用纸质维保记录的电梯不得再要求提供纸质维保记录。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在监察、检验、监督抽查、使用管理等过程中与纸质维保记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0号)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信息资源数据规范(试行V1.0)》的要求,各检验、检测机构要求规范检验检测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工作。

  (一)单位基本信息。使用单位为个人的,应采集个人身份证号码,并填写在报告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检验检测时,还应采集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的姓名及手机号码。

  (二)设备使用地点。设备使用地点按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行政区划进行填写(区划信息只能通过下拉选择的方式填写),为保证行政区划信息的一致性和数据交换的准确性,各市(州)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中调整行政区划信息时,需向省局特种设备处报备。

  (三)电梯编号。为规范全省电梯编号信息,逐步实现96933电梯处置平台全省联网,同时保持与各地现有编号规则兼容,已有电梯编号的市(州),省局将在现有电梯编号前增加两位T×〔其中T为电梯简称,×与各市(州)车牌号码第二位保持一致,成都统一为A〕;无电梯编号的市(州),电梯编号统一规范为8位组成〔T×××××××,其中第二位与各市(州)车牌号码第二位保持一致,后6位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四)其他要求。各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在检验检测(含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时,应采集增设电梯和电梯使用场所(见附件2)两项信息,并记入检验检测报告。各检验机构在上传检验信息时,应将检验报告中存在的检验不合格项目和检验不合格项目描述上传至“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新版检验规则”“检测规则”过渡期的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无纸化维保、推进落实主体责任年等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原承担“按需维保”试点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评估,按照《关于印发〈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市监办〔2020〕115号)的要求优化方案,“按需维保”不再作为电梯自行检测的前置条件。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及时依据“新版检验规则”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查阅运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的数据信息,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电梯检测单位自我承诺失信、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并将检查执法结果报告省局,省局将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对检查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电梯的,要及时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督促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三十六条实施处罚。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如何安全乘坐电梯,遇到电梯故障或被困电梯如何正确处置等安全知识。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

  “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联系人:明子涵,联系电线.自我承诺书(式样)

  我单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相关规定,拟在××市(州)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为认真履行电梯检测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确保电梯检测工作质量,现做出如下承诺:1.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

  2.对本单位在“四川省特种设备智慧监管平台”公示的相关信息真实性负责,并持续保持检测办公地址、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设备线.检验测试过程中,我单位将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按要求对电梯检测过程全程录像,并按规定存档备查,及时向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保障电梯检测质量;

  4.严格依法依规施检,绝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自觉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5.实时在“四川省特定种类设备智慧监管平台”传递电梯检测数据信息,绝不擅自隐瞒和窜改。

  我单位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将自愿退出四川省电梯检测市场,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监督。